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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来源:  作者:纪委办   宣布时间:2010-02-23   字体:【 【打印】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增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事情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生死。坚决惩办和有效预防糜烂,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生长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目标政策的重要包管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绝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楷模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王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坚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斗争,密切联系群众。

    增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目标,凭据建立健全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的要求,增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革新,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治理和效劳工具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安排 ;

    (三)在公务运动中接受礼金和种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六)违反划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划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包管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运动。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

    (二)违反划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三)违反划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五)违反划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性运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划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担负的用度 ;

    (二)违反划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

    (三)私存私放公款 ;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五)用公款加入高消费娱乐、健身运动和获取种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六)违反划定用公款购置商业包管,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

    (七)不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不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包管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务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划定选拔任用干部。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接纳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二)不凭据划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四)在干部考察事情中隐瞒或者歪曲事拭魅真相 ;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运动 ;

    (六)利用职务便当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事情 ;

    (七)在事情调动、机构变换时,突击提拔、调解干部 ;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事情人员谋取利益。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事情人员 ;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用度,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假寓、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三)故障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事情人员案件的视察处理 ;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怙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事情人员以自己名义谋取私利 ;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当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当条件 ;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爆发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效劳等运动,在自己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当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挂号后,到自己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爆发冲突的经商、办企业运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浪费公款、铺张浪费。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运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凌驾划定标准的接待,或者凌驾划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用度 ;

    (二)违反划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四)违反划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五)违反划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法举办种种庆典运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谋取私利。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效劳等市场经济运动 ;

    (二)干预和加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运动等事项 ;

    (三)干预和加入批办种种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四)干预和加入经济纠纷 ;

    (五)干预和加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派、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禁绝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二)虚报事情业绩 ;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

    (四)在社会包管、政策帮助、救灾救济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正 ;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品德、家庭美德的运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卖力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卖力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卖力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加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比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划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法的,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卖力人,乡镇(街道)党员卖力人,下层站所的党员卖力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包管监督治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划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凭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划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宣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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