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党组[2006]3号
关于转发中铁程党组[2006]53号文件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党委、分公司党工委:
现将中铁工程总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国资委党委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的通知》(中铁程党组[2006]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受外地银行限制,党委留存的党费未能在银行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帐户,有的财务部分代管、有的由工会代管、甚至有的由组织部离开设个人存折帐户治理,违反了党费治理划定。请各单位党(工)委严格凭据中组部《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精神,抓化整改,进一步健全党费治理制度,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帐户,增强党费治理。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中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程党组[2006]53号
转发国资委党委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
组织部《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
设立的通知》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
现将国资委党委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6]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国资党办组织[2006]16号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设立
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明传电报
发往地点 见报头 签批盖章
品级 加急 组电明字[2006]26号 共3页
关于党费帐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会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凭据有关划定,党费存款一直是单独设立专用存款帐户进行治理的。实践证明,这关于增强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事情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反应,有的地方以“凭据集中支付原则”为由,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不在保存原有单独设立的党费帐户。为增强对党费存款的治理,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现就党费帐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帐户,不得同其它用度混在一起,不得按其它款项存入银行。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党费帐户的名称为党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帐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帐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划定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证明文件。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分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治理制度,指定专人卖力治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可转发至所属下层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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