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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宣传部 宣布时间:2006-11-28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共产党员患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恒久病号看待,保存其党籍。但由于他们不可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运动。在他们真正全愈以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确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正。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患病的,全愈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如对其所犯过失有了认识,并且已经纠正,可以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是按期恢复,照旧从全愈后的什么时间恢复,可由党组织视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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