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第23命令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划定》已经2010年7月21日监察部第7次部长办公集会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6月26日审议通过,国家公务员局6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治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执法、规则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事情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加入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用度,到国(境)外进行旅行、游览等运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加入集会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置、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接纳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分委托非主管部分治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治理划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治理划定的。
第六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分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运动的国家(地区)、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治理部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爆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本单位爆发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用度。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平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的划定治理。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划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卖力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